•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2-0073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2-11-02 发布日期: 2022-11-0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济南市已成为人口净流入量大、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城市。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维护承租人权利,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7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发展战略,持续培育和发展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引导租住群体长租常住,实现“人人有房住、房房有人住”。

四、执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2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30日。

五、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对承租人及其子女在享受义务教育、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六个方面的相关权益进行了阐述。

义务教育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在确保“零择校”的基础上,符合相关条件的承租人其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实施意见》规定了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随迁子女两类群体的资格条件,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并且在该租赁住房办理落户,或者在该租赁住房办理居住证、居住满一年且同时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合法经营依法缴税。《实施意见》细化了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申请入学时,其租赁行为需满足相关的客观条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一套住房只提供一户住户(一对夫妇)的孩子申请学位;如果同一套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相同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施意见》明晰了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入学的有关程序,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具有居住地户籍的市民子女优先解决,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子女根据教育资源供给情况按积分高低协调安置。

落户方面,实施意见强调“租赁住房地址”落户方式支持来济、留济人群通过租房落户,具体租房落户流程,承租人可登录济南市政务服务网站()办理。租赁居住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住房的人员(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在租赁住房处或租赁住房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等方面,鉴于我市现行政策能够充分保障承租人该方面的相关权益,该部分权益保障按照《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范》等政策执行


  • 上一篇:
  •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