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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10-09 发布日期: 2022-10-0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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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2017年修订印发,文件自实施以来,对提升供热质量减少居民用户供热室温达标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该文件即将到期,为做好工作衔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实际,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DB37T 2399-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三、出台目的

落实《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供用热双方权益。

重要举措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以下简称《测温退费规定》16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室温测量、退费、救济途径、文件有效期限6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制定目的。制定文件是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明确了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适用范围为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条件,或依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及退费

第三部分,室温测量。《测温退费规定》根据《燃气服务导则》(GB 28885-2012-T)、《城镇燃气行业服务规范》(DB37T 3798-2019)、《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DB37T 2399-2013)等规范及实际经验,对预约上门、工作人员、测量仪器、测温记录、第三方机构测温、测量费用承担方等内容进行了简要明确。

第四部分,退费。明确了不合格天数的计算方法、退费标准、退费排除条件和退费简要流程,其中,因特殊原因连续停止供热的,适用于《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不在测温退费范围。

第五部分,救济途径。供用热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部分,文件有效期限。《测温退费规定》有效期五年,原文件废止。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更好地契合我市供热实际

一是将实施主体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是根据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因用户特殊情况(如出差、家中无人)等原因造成无法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时有发生的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综合社会公众及供热企业建议,在第五条增加“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的内容。三是综合意见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提出测温申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室温合格或认可测量结果。

(二)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2021年12月3日,省人大对《山东省供热条例》进行了修正。《测温退费规定》调整相关表述,保持与《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表述一致。一是将“《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二是将“属用户管理的供热设施维护不当”“室外温度连续三天低于室外设计温度-5.3℃的”等条款的表述进行调整,与《山东省供热条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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