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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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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燃气及供热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局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济南市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根据工作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1月17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建设大厦1116室 电话:0531-61378913 邮箱:smalc@126.com 济南市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燃气及供热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及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注册在本市及外地进济的从事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项目负责人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组成。 第六条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三项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需提供)、从业人员信息等。 工程项目信息包括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进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标通知书等。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执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社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组织的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信息、工程取得的质量安全奖励荣誉信息等。 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等认定的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 第十条信用信息采集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企业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表彰通报、通知书或处罚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基本信息由燃气、供热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其真实性负责,自行录入管理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市场主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弄虚作假的,计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优良信用信息需由燃气、供热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提供相关获奖证书、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由工程各方主体录入管理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出具的行政处罚及有关处理资料录入管理平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的不良信息,由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将有关资料录入管理平台。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采集标准执行,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录入。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使用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使用期限为12个月;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使用期限为6个月,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二)、(三)项信息公开期满后,转入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AAA级:信用优。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良好,各项指标良好,企业素质良好、诚信意识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良好、社会信誉良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较好,各项指标较好,企业素质较好、诚信意识较好、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好、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企业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D级:表示企业诚信度极差,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分类划分标准为: (一)AAA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AA级: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 (三)A级: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 (四)B级: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五)C级: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六)D级:严格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采用对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赋分的形式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方式为通过管理平台对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实时评价,平台实时动态更新燃气、供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燃气、供热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企业基本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分别对应量化为基础得分、基本项得分和附加项得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分别对应为特殊项和否决项。 每个评价周期内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得分+基本项得分+附加项得分。其中基础得分为60分,基本项得分为40分。附加项得分不设上限,具体详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济南市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详见附件)。 基础分得分方式为,在管理平台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齐全准确有效的得基础分;基本项得分、附加项得分按照评分表中两项实得分之和计算。 第十九条评分表中基本项、附加项、特殊项、否决项的评价标准及要求如下。 基本项具体得分标准按照评分表的要求进行评价。 附加项中实得分为多个得分项目的累计之和。 市场主体存在特殊项中的任意一项行为,按评价标准直接定为C级。 市场主体存在否决项目中的任意一项行为即予一票否决,信用评价结果为“D”,本评价周期内不再进行后续评价。 第二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及时推送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公室终审。 第二十一条管理平台对外发布评价结果,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分别逐级推送至“信用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不满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的外地燃气及供热工程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在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信用评价经过平等对待,下个周期纳入项目所在地的燃气、供热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列入政府投资工程推荐名录。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业,采取正常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自身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重点监管、执法检查的对象。 (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D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原则上被列为C、D,即信用得分低于60分及严重失信企业,在信息使用有效期内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资质增项、升级等活动,企业及有关个人不得作为政策试点和扶持、评优表彰对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公开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应对其身份证号码部分字段进行保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申请与核查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附件 济南市燃气及供热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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