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岗位设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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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字〔2021〕5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管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专职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机管员”)岗位设置、职责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一)公司层级 1.公司应设置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机管员,专职机管员不得少于2人。 2.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应配备机械类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分公司层级 1.分公司应设置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机管员,且专职机管员不得少于2人。 2.分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应配备机械类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项目层级 1.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应配备专职机管员,且应在项目组织机构中明确专职机管员岗位与职责。 2.项目应配备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专职机管员条件 1.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凭,机械类、安全类或建筑类专业为宜; 2.具有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械员考核合格证书; 3.具备较强的建筑起重机械专业知识,能独立检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 4.其他。 三、检查时间 (一)分公司层级 分公司应至少每月对所属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组织一次检查。 (二)项目层级 1.每天对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至少巡查一次; 2.每周对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3.复工前必须对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组织专项检查。 四、项目专职机管员职责 见附件(项目专职机管员职责) 五、有关要求 各施工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设立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机管员及机械类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注册地为济南的施工企业应下发红头任命文件,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人事任命、工资财务信息应存放于公司、项目,留档备查;外地进济施工企业应有公司或济南区域公司红头任命文件,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人事任命、工资财务信息应存放于项目,留档备查。 (二)各区县住建部门及市、区县两级监督机构要加强检查督导,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岗位设置的落实情况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范畴。对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设立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的建筑施工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按照《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并进行重点监管。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给予媒体曝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顶格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等处理。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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