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1-00603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1-0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
- 发文字号: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区县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标准
小城镇城市基础设设施配套费按房屋总建筑面积计收,居住用地上的房屋建设项目暂按城区标准的50%(123元/平方米)征收;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上的房屋建设项目暂按城区标准的25%(61.5元/平方米)征收。
二、适用范围
(一)长清区:《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章丘区:《章丘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济阳区:《济阳县总体规划(2003-2020年)》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
(四)莱芜区:《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莱芜区中心城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五)钢城区:《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钢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六)平阴县:《平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七)商河县:《商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
以上范围总体规划如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有效规划为准。
三、施行时间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