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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征收信息

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 市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1- 11- 03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济南市房屋征收拆迁业协会会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房屋征收拆迁业协会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包括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估价标的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鉴定是指专家委员会按照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遵循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范,对有异议的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合理性以及规范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上公示。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查:

    (一)鉴定申请表(申请人通过济南市住建局官网子页面房屋征收信息下载《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申请表》,网址:/col/col43851/index.html);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由本人签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中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或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

    (四)评估复核结果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并与申请人签订委托鉴定合同,申请人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预交鉴定费;资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申请人非征收当事人的;

    (二)申请鉴定不是针对估价报告本身的;

    (三)未经过评估机构复核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六)其他不应由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一般由委托人自行选取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申请人不自行选取的,专家委员会可采取指派或随机抽选等方式,组成鉴定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鉴定专家组自行推选1名组长,负责牵头组织,无法自行推选产生组长的,由专家委员会指派组长。

第八条  鉴定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委托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被征收人、受委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征收当事人、受委托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或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专家组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无效。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阅资料。鉴定专家组应调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资料,集体审议有异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当事人的材料;

(二)实地查勘。鉴定专家组一般要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

(三)召开鉴定会议。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鉴定会议。参加人员为鉴定专家组全体成员、在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上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参与评估工作的估价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在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上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参与评估工作的估价员应到会出示评估报告,并就评估技术问题接受专家质询。

    (四)出具鉴定意见书。专家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房屋征收估价其它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方法选用、评估技术路线、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并加盖评估专家委员印章。

    (五)送达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专家委员会应送达申请人和原评估机构。

    第十条  征收当事人、评估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按照鉴定专家组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组独立工作,每名成员独立、客观、公正表达意见,并亲笔签名,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组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项目名称、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鉴定内容、专家组等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鉴定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鉴定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受理材料;

(三)委托鉴定合同;

    (四)调阅有关资料、现场查勘记录、调查笔录等取证材料;

    (五)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五条  鉴定费用由委托人预交,鉴定结论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未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直接支付给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及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对鉴定工作情况保密。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征收当事人未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如实回答专家询问、不协助专家组实地查勘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

    第十八条  鉴定过程中发现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有不配合鉴定工作、不按照鉴定结论修改评估报告、不按规定承担评估鉴定费用等情形的,专家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申请表         

          2.告知承诺书

          3.鉴定委托书

 

 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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