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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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建管字〔2021〕82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合同履约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合同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一)依法订立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若出台新规,则依从新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对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物价变化等风险进行明确界定和合理分担。

(二)严格落实发包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按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实施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结算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类保证金(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五)按合同约定对承包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跟踪管理内容包括:是否按合同约定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等;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是否按合同工期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扬尘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更换项目班子主要成员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服务);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转包情况;是否存在未按月足额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情况;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六)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监督并配合中标人及时公开合同订立情况。鼓励及时公开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 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等合同履约及变更信息。

(七)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存档验收资料。

二、规范承包单位合同履约行为

(一)推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合同价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全部纳入“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强化对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到岗履职情况和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考勤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人员变更管理。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主要人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单位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规范合同履约行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合同履约行为。承包单位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施工单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更换项目班子主要成员;

3.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在岗履职时间不符合规定;

4.合同约定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未配备到位;

5.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订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

6.未通过工资专户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7.拖欠农民工工资;

8.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9.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加强合同履约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及重点检查内容

1.检查范围: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

2.重点检查内容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公开合同订立相关信息;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招标人是否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项目班子主要成员是否与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一致,人员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6)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在岗履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7)工期进度、工程款支付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8)是否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包括是否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和信息化考勤制度;是否通过工资专户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是否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

9)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10)质量保证金缴纳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11)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二)检查方式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第三方辅助巡查等方式进行,全年累计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数量的5%。

(三)检查结果处理

经监督检查合同履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实施信用管理。整改要求分为(一)责令改正;(二)责令改正并约谈企业负责人;(三)责令改正、约谈企业负责人,将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执法部门,并依据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同履约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合同履约管理纳入部门重点工作,强化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完善管理机制,保障任务落地。

(二)统筹推进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合同履约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与进度计划,细化具体措施,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终要对全年的合同履约管理情况进行总结,不断完善提高,促进合同履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不依法签订合同、自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以及擅自变更施工现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据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信用管理市住建局将加强对合同履约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各区县在合同履约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并将合同履约管理作为各区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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