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0-0033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8-0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关于《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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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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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标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并印发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原《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暂行规定》(济建招字〔2018〕1号)同时废止。

一、《工作规定》修订背景

2018年,我局印发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暂行规定》(济建招字[2018]1号),标后评估是我局招投标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重点针对已经完成开评标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评标中有重大异议项目以及随机抽取项目的招标投标全过程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及监督等所有参与方,通过量化赋分及定性评价方式重新进行评估,查违规,补漏洞,提升招投标活动日常监管质量,督促招投标各方参与主体自觉加强自律管理。

因暂行规定有效期为两年,需重新修订印发。同时,2020年1月6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要求,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后监管解决的,可以取消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因此,进一步修订完善标后评估制度文件,是强化招投标活动事后监管的有效举措,势在必行。

二、《工作规定》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的通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济南实际情况,修订了《工作规定》。

三、《工作规定》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厅字[2019]45号)要求,我局主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因此,《工作规定》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评标中有重大异议或被投诉的项目;其他需要进行标后评估的项目。

四、标后评估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标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建标后评估专家库。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在标后评估专家库中产生,一般为随机产生的五人及以上单数,且所具备的专业资格应符合评估项目的要求。标后评估的组织、服务等工作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社会组织具体实施。

五、标后评估工作覆盖招投标活动所有参与方

标后评估是指由标后评估委员会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适当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判断并作出评价的活动。标后评估工作覆盖招投标活动所有参与方,确保招投标活动事后监督无死角。

  1. 《工作规定》对评估内容进行了集中归纳。

    文件第九条将评估内容集中归纳为九项,涵盖招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其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配置是否合理等,作为涵盖进场交易过程和各市场主体的总纲在正文中首先列明。

  2. 《工作规定》对评估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作规定》中第十条,从评估项目确定、材料收集、组建评估委员会、项目评估到评估专家签字确认并提交评估报告等7个步骤一一进行明确。

  3. 标后评估结果运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后评估结果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动态管理等工作挂钩,作为信用评价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具体规定如下:一是对招标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招标人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情况通报;二是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标后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三是对投标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标后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在评估中的不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四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标后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对评估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是对监督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标后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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