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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推行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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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字﹝2020﹞32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行业规范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作。我局与市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局联合印发《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济建发〔2020〕28 号),结合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承包人,被保险人为发包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单的,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工程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 三、具备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信息可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http://221.214.94.41:81/xyzj/002/002007/)”查看。 四、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重要意义,坚持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积极鼓励建筑企业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对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企业,市级主管部门将定期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并纳入诚信体系予以加分奖励,同时在工程评奖评优中作为优先推荐的参考条件。 五、发包人拒绝接受保证保险或其他保证方式,强迫承包人同意从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市级主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发包人的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质安字〔2020〕7号)相关要求实施。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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