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0-0025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4-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过程
我市对在建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工程实体的监督抽测,自2015年起已经实施了四年,对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行抽测管理办法是2018年制定实施的,目前的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由我中心承担的监督抽测工作因市检测中心自2019年5月份停止检测业务活动,监督抽测工作不能有效开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我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4]11号)等规范性文件,在《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济建质安监字〔2018〕3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形成本次《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原有抽测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通过计量认证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抽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砂石、水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建筑外窗等)及工程实体质量(基桩、深基坑锚固、外墙外保温粘接锚固等)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这一修订对于监督抽测活动的开展,建筑材料的有效控制是必要的。
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邀请近十家检测机构及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及技术主管进行了座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质询、讨论。还分别书面征求了我委相关业务处室(部门)以及其他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意见、建议。将上述意见建议汇总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08号令)
三、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本办法分为总则、工程用原材料及半成品监督抽测、工程实体监督抽测、监督抽测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六条。
(一)关于第一章部分内容的相关说明
由于市级、部分县区监督机构所属检测机构已取消或与监督机构脱钩等情况,不再适合由其承担监督抽测任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监督抽测由参建单位承担检测费用也不合理,因此本文起草过程中,将监督抽测改为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现。但除部分不可重复的检测项目外,其余监督抽测的检测结论(或检测报告)不能替代相应进场复验或验收检测项目和数量。
(二)关于第二章工程用原材料及半成品监督抽测、第三章工程实体监督抽测的相关说明。
这两部分规定了工程用原材料及半成品及工程实体监督抽测的内容,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抽取基数等。增加了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抽测。由于2018年起我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抽测评估。因此减少了对工程结构实体的主体结构的有关监督抽测项目,加大了对基坑、基桩等现场实体的监督抽测。
(三)关于第四章监督抽测程序的相关说明
本章内容规定了监督抽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测的程序,明确了工程用原材料及半成品的监督抽测,全部由监督抽测机构负责,监督抽测机构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工程实体的监督抽测由监督机构负责抽取,监督抽测机构负责检测。为适应工程质量检测的新形势需要,本章对监督抽测机构提出了信息化管理要求,对抽样检测过程要求全程监控,抽样检测结果网上出具,便于查抄核对,并附带二维码防伪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