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0-00353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3-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关于印发《济南市“获得用气”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建城字〔2020〕7号
济建城字〔2020〕7号
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交通运输局、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有关部门,各燃气专营企业:
现将《济南市“获得用气”业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3月20日
济南市“获得用气”业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部署,做好燃气报装服务,方便市民、企业“获得用气”,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四个中心”建设、“九大提升行动”和强化“五个保障”2020年度目标任务的通知》(济发〔2020〕3号)要求,结合燃气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省和市对营商环境改革的部署,进一步优化企业用气报装办理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结时间,着力提升市民、企业“获得用气”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居民用户单户补户燃气报装业务、居民集体用户燃气报装业务、小型工商用户燃气报装业务、一般工商用户燃气报装业务。涉及高速路、快速路、轨道及河道等设施的复杂用气报装接入工程,不适用本方案。
三、工作任务
(一)报装办理阶段
燃气企业报装环节为“用户申请、制定方案、通气使用”三个环节,手续办理“零收费”。对接入基础条件较好、情况清楚、易于实施的,用户申请和制定方案可合并为一个环节。燃气企业办理报装“用户申请、制定方案、通气使用”三个环节控制在2个工作日以内(不含合同签订、设计、施工置换、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环节)。
1.用户申请。燃气报装申请材料压减为申请表和图纸两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燃气企业应当场受理。对不影响项目合法性、技术可靠性的材料,申请人暂时没有提供的,施行容缺受理,燃气企业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完善的材料内容,允许申请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补齐。
取消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正式燃气报装申请环节,燃气企业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动介入指导服务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并跟踪服务。对具备接入条件的用户,将燃气报装提前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
2.制定方案。燃气企业在受理报装申请后视情况开展现场勘查并制定方案,与申请用户进行技术方案对接。
对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燃气企业要委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设计方案审查要求,参与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燃气设计方案专篇(章),并结合项目实际和周边配套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完善设计方案。燃气企业在收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推送的报装申请信息后,应主动与申请用户进行技术方案对接等工作。
3.通气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燃气企业应及时、主动办理燃气开通手续,告知用户维修电话、使用收费标准和交费方式,保证用户能够按协议约定使用。
(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
(二)行政审批阶段
“获得用气”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规划、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迁移树木等多项许可审批的,行政审批服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部门施行并联审批。对长度在150米及以下(不涉及树木移植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管线工程建设项目,按简易程序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破路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承诺文明施工、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取得规划咨询意见后即可施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主城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该类行政许可组织、协调及并联审批工作,其他区县有关部门参照此方案负责本辖区该类行政许可组织、协调及并联审批工作。对符合简易程序办理条件的燃气管线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做出许可决定。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有关部门,重点长清、章丘、济阳、莱芜、钢城、平阴、商河。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三)工程施工阶段
燃气企业应优化内部扁平、并联协同工作机制,提前储备相关材料设备,严格执行协议(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竣工期限等。管道燃气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符合安全接气条件的,气源引入点至用气建筑物接入点距离在150米及以下(不涉及树木移植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用户直接服务的燃气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管线建设施工手续办理、具备施工条件后,除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组织方案有特殊要求或道路产权单位对道路刨掘、恢复施工有特殊要求的,燃气企业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设计、施工、置换、验收等环节(不包含合同签订等燃气专营企业无法控制的环节),具备通气使用条件。
居民单户补户不需要立管停气的,从受理到通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型工商用户(小时用气量低于25立方米的用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工商用户(小时用气量大于25立方米的用户)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条件工商用户(如用气量较大的电厂、热电厂、钢厂等大型工商业用户)的施工时限,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燃气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优化内部流程,进一步压缩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燃气企业是简化报装、优化服务的责任主体,要科学合理布局燃气管网,加快站、网等设施建设,预留相关管线接口,为支线接入提供便利。各专营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对“获得用气”业务要靠前指挥,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要进一步理顺、简化内部办理流程,减少企业内部审批层级,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强化部门间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分解落实任务,提升服务质量。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获得用气”工作开展常态性督导检查,全面分析、总结,找准问题、差距。牵头督导辖区各燃气企业修订配套措施、完善办事指南,立即组织实施。对用户通过12345市民热线提出的建议和诉求,主管部门和各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行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及时回应。机构改革期间,职责有调整的区县部门,要保证工作连续性,避免出现空档期。
(三)完善服务网点,提高信息化水平。燃气企业应通过建设营业网点、共享营业厅、便民服务站(车)等途径,方便用户办理相关业务。燃气企业要逐步优化信息系统,按照“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要求,推行网上办和预约上门服务,通过企业热线、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方便用户获知信息,拓展办理渠道。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全过程时限监控和预警机制,不断提高办理效率。
本方案自颁布起施行。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媒体、进社区服务等方式,宣传和解读优化营商环境“获得用气”业务相关政策,通过服务窗口、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办事指南,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