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企业职工房改集资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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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发〔2020〕67号
各区县(功能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职工房改集资建房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企业职工房改集资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及集资建房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范围 原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的企业职工房改集资建房(以下简称集资房)项目(主要涉及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 二、处理意见 按照一个家庭只享受一次标准内房改购房(集资房)、严格执行政策与尊重历史事实相结合等原则,对集资房审核中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规定解决: (一)集资房首次登记 1.手续齐全集资房的首次登记。由企业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携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质量验收报告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集资房项目的不动产权证。 2.手续不全的集资房首次登记。企业在自有住宅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集资房项目,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质量验收报告(以上报告均无的,可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替代)的,可在售房单位出具保证书并冻结相应售房资金或一定比例售房资金(如单位售房账户内无资金或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单位按要求缴纳)的前提下,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楼房《房改售房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对于在非自有国有土地或非住宅国有用地上建设的集资房项目,可通过我市解决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问题渠道申报,并按规定完善有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规费后,办理楼房首次登记。 (二)集资房出售审批 企业对职工出售集资房,应携带企业职代会关于集资建房的决议、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方案、项目楼房的首次登记权属证书或楼房的《房改售房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市集资建房初审意见书等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 (三)集资房申请人资格及认定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购买集资房的主体为家庭(夫妻双方),申请人须为已缴纳集资款的、集资建房单位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我市城镇常住居民户籍。 租住单位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应当在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后,方可申请购买集资房。 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含集资建房)且已达到或超过本人房改面积控制标准的、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购买集资房。 2.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认定。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及职务职称等相关情况以集资建房初审意见书生效的时间节点为准。 (四)集资房面积认定 1.集资房出售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2.集资房的阁楼、附属建筑物面积不计入个人应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集资房计价 集资房计价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具体由集资建房单位确定: 1.按照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价格计价。集资房、阁楼及其附属建筑物计价执行《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7号)规定的价格。企业可在职工控制面积标准内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计算工龄折扣冲抵集资款,超过控制面积部分不享受工龄折扣。 2.按照集资建房单位职代会批准的实际集资价格计价。 (1)单套集资房不超过申请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购房价格按照集资价计价。 (2)单套集资房超过申请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单套集资房已达到或超过申请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价格按照集资价计价;面积控制标准以外的价格按照本条第3款执行。 (3)两套住房合并计算超标的。两套住房(含一套公有住房、一套集资房)合并计算超标的,集资房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价格按照集资价计价,面积控制标准以外的价格执行集资房市场价(集资房市场价=集资价×2.5+楼面地价)。楼面地价按照竣工时间节点市政府公布的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中的国有住宅用地区片楼面地价执行(未公布楼面地价的,依据基准地价及相应标准容积率推算)。 (4)阁楼、附属建筑物的计价按照职代会确定的价格计价。 (六)特殊问题处理 1.一套住房转让或拆迁后再购买集资房的问题。申请人已购买的未达到面积控制标准的公有住房或集资房,已转让或享受了货币化征收拆迁政策,拟购另一单套已达控制面积标准的集资建房时,应先将已转让所得全款(含利息)或被征收房屋补偿收益全款(含利息)与腾退住房应退价款的差额上交市财政后,可视为退房;然后,方可再按照本通知要求购买集资房。转让所得全款以当年转让时所交税费计费基数为准,利息按照年利率1.75%计收,出售或拆迁不足1年的按照0.3%的利率计收。 2.离异后再购买集资房的问题。夫妻双方购买一套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后,由于婚姻变化判归一方,另一方拟购集资房时,应与原购买的公有住房或集资房面积合并计算。已购买住房和拟购买的集资房均达不到房改面积控制标准、但合并计算超过购房人面积控制标准的,标准以内的出售价格按照集资价格计价执行、标准以外的出售价格执行集资房市场价;其中一套已达到房改面积控制标准、离异时间在本通知印发之前的,经本人申请、集资建房单位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按集资房市场价的1.2倍加价购买。房产性质为“房改集资建房”。 3.对未取得集资建房资格的家庭,责令退回集资建房;退回确有困难的,经集资建房单位认定并同意后,购买人(需符合住房限购规定)按照集资房市场价补缴购房款。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购集资建房的个人,责令退回集资建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补缴的购房款上缴市财政。 (七)集资房住房维修资金缴存 集资房交纳维修资金可按集资房款20%提取,也可按照多层每平方米60元、高层每平方米120元归集,所需资金从集资款账户中划转或另行缴纳。以房屋交易方式出售或以集资房市场价全额补缴购房款的集资房所缴维修资金标准按照多层每平方米60元、高层每平方米120元缴纳。 (八)集资房办证 企业职工按照本通知规定和房改审批所需资料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中注明为房改购房,房屋性质记载为“房改集资建房”。 (九)集资房上市交易 职工对办证后的集资房拥有全部产权。划拨土地上的集资房上市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其收益全部归职工所有;出让土地上的集资房上市交易的,其收益全部归职工所有。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该工作涉及时间跨度大、问题复杂,解决难度大、职工关注度高。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房改集资建房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要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扎实推进企业职工的资格认定、政策解释和信访维稳等重点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明确解决集资房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的相关申请、审核程序,做好计价审核、房屋测绘、房屋安全鉴定、维修资金划转、建立档案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补缴购房款的收缴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确权发证等工作;市国资委负责集资房出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做好集资房出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工作。各集资建房企业要认真做好集资建房单位各项基础信息统计、职工资格把关、相关手续办理、资料证明提供等工作,切实解决好本单位集资房历史遗留问题。各部门、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政策落实。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规范资料认定、资格准入、审核审批、确权发证等各环节工作,切实把政策落实好。各级住建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隐瞒实情、出具虚假证明等违反房改政策等问题,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莱芜高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辖区内集资房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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