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通报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建管字2020112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接到反映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称山东新城建工)承揽的力诺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中药现代化技改项目(以下简称中药现代化技改项目)存在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后,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5月14日,山东新城建工中标中药现代化技改项目,中标价格为3308.24万元,项目经理为伊功善。

2015年5月27日,该项目竣工验收。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约谈举报人、山东新城建工济南分公司经理岳民、现场实际负责人刘文先并调取了相关资料,发现山东新城建工与济南腾跃劳务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济南腾跃劳务公司承包内容为该项目的全部土建内容,且合同约定按工程审定值的3%向山东新城建工交纳管理费,在该承包合同中,刘文先为济南腾跃劳务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同时,发现山东新城建工中标的项目经理等管理班子成员未到岗履职,现场管理实际负责人为刘文先,刘文先未与山东新城建工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在该单位缴纳社保。

三、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之规定,认定山东新城建工承揽的中药现代化技改项目存在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鉴于以上调查核实情况,现决定对山东新城建工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将山东新城建工转包其承揽的中药现代化技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市城管局进行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1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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