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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08-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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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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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8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18〕11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2019年3月,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中,再次提出要推行保险制度。2019年1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推行保险保函缴纳方式。为全面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缓解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特制定《暂行规定》。

二、《暂行规定》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 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8〕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济南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

    三、《暂行规定》中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如何定义的?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阶段(至订立合同为止)法定义务的保险。该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投标人,被保险人为招标人。投标保证保险由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出具保险保函,保险保函与保证金具备同等效力。

四、《暂行规定》中招标人的义务和投保人的权利是什么?

在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且保函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

五、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如何理解?

保险机构应结合济南实际,本着切实为企业减负原则,按照市场化形式进行运作投标保证保险工作。一般不超过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保证金1%的基准值进行缴纳。同时,保险机构可以参考本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投保人资质等级、无赔款优待费等,实施差异化费率,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同时,在《暂行规定》附表中列出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投保人资质等级、无赔款优待费等的参考费率。

六、能否使用电子保单?

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可以使用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同时,保险机构业务系统可以与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对接,保障数据准确,提高投标效率。

七、对违法违规现象,行政监管部门如何加强监管?

对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拒绝或限制投标人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的,以及对投标人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险保函的,直接与我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挂钩,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监管。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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