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19-0063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06-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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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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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

若干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4年,我市出台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该文件明确了我市城中村改造的总体要求,统一和细化了安置保障标准,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该政策于2019年4月到期。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夯实城中村改造政策基础,我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遵循前后连续、简洁实用的原则,在对现有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和精简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征求了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细则》发布稿。

二、制定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安置、保障以及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标准。城中村改造村(居)民可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或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拆迁补偿方面,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补偿。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执行济政发〔2017〕33号文件有关规定。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保障,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

(二)村居人员认定和违法违章建设处理。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由各区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规范,明确认定程序,指导村居开展人员认定。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历史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本着有利于规范和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原则,实行分类处理。

(三)安置房、保障房用地管理。安置房用地按照有偿使用方式定向供应给所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投融资平台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保障房用地作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具有保障长远和维护稳定的重要功能,不得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押和上市交易。

(四)土地收益分配及成本核算方式。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用地出让价款纳入改造成本,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按规定计提的费用后,全额返还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作为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拨付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平衡。经营性土地出让总价款不能平衡改造成本的项目,在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范围内采取以丰补欠的方式平衡。

(五)审批备案程序及政策适用范围。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前,市区两级投融资平台、街道办事处、村居等单位要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策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辖区以及高新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上的村庄改造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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