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20-00019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19-12-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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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2018年底,我局着手开展调查研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级各投融资平台、各区(县)多次进行对接、座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近期我们又进一步深入研究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文件,对《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并再次征求了各部门意见。按照程序,对《管理办法》进行了网上公示,并报司法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文件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
三、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是我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用地管理及建设标准。一是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建设私有住房。二是责任主体。明确了区(县)政府、市直部门、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房村民的责任。三是用地管理及建设标准。确定了基本原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和建设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自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
(二)报建审批及建设管理。主要是明确了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的整个流程及注意事项。一是明确事项办理流程。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且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建设私有住房,需要经个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行政审批程序、审批情况的公布、宅基地范围划定、施工图纸、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权证等环节。二是明确办理应注意事项。村民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本村张榜公示;要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经许可后方可建设。村民自建房建设应接受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
(三)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村民自建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违法处罚、执法追究等。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建房活动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