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社区报到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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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体系,加大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指导监督力度,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作用,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现就建立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社区报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到范围 本市依法建设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均应按本《通知》要求,持《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社区报到登记表》(见附件)到物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到,接受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监督。 二、报到程序 既有物业服务项目的负责人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到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报到。报到时,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基本内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项目负责人发生人员更换,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进行报到。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将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报到情况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本通知印发后,物业服务企业新接管物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社区报到制度,是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是推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环节,各区县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到社区报到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按时到社区报到。 (二)严格落实报到制度。各街道办事处于11月25日前,将辖区内既有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报到情况报至区县住建部门。对未按时报到的项目负责人,区县住建部门要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行报到职责,对拒不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并进行通报批评。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及时统计汇总本辖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报到情况,并于11月30日之前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 (三)密切工作联系。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每月向社区进行一次工作汇报,遇到物业服务项目接撤管等重大事项时应随时向社区进行报告,接受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监督指导。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参与社区组织的各方议事和共建共治活动,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6日 附表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社区报到登记表
(本表一式三份,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各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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