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发放程序》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03 11:19 浏览量: 字号:[ ]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分配程序》《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文件的通知

济房政字〔2018〕32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各区(含市南部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60号)及《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63号)要求,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济南市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发放程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2日

 

 

 

 

济南市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保障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程序。

、申请办理低收入认定

(一)申请办理低收入认定凭证。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含市南部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jnfg.gov.cn)下载填报《济南市户籍家庭现住房情况筛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扫描,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各区(含市南部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情况进行筛查,通过筛查出具《济南市2018年度申请住房保障低收入认定凭证》(电子邮箱报送通过邮件形式反馈

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市、区(含市南部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申请办理低收入认定。申请人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济南市2018年度申请住房保障低收入认定凭证》到相关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低收入认定。

1.领表济南市内六区(含市南部山区)常住居民户籍(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济南市城市低收入诚信申报书》、《济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居住不满1年,到户籍地申请办理,居住地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填表准备材料。领表后,申请人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并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3.提出申请。申请人上述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收入认定,材料齐全且审核合格的送至区(含市南部山区)民政部门。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4.核准核准,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的,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含市南部山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核准确认。经济状况核对无问题且材料齐全的,核准时限街道办事处提交之日20个工作日。经济状况核对有问题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落实无异议20个工作日予以核准

申请办理低收入认定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核心家庭提出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其中未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年满3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低保家庭(家庭全体成员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无需办理低收入认定。

摇号排序

(一)提交低收入证明。各区民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汇总已核准的低收入家庭信息形成统计汇总;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将民政部门提供的汇总表、《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复印件进行汇总整理,并将相关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本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排序范畴。

纳入摇号范围的家庭(含单身人员申请享受优先保障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三级甲等公立以上医院出具)、市级(含)以上劳模证明、见义勇为证书、残疾军人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军队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归侨侨眷证明、计划生育特抚家庭证明、符合1978-2014年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相关证明(办理时先行提供退役证,最终以市涉军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工作专班核实后名单为准)。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待遇

(二)摇号排序。摇号排序实施特殊困难群体优先的原则,进行分组摇号排序。摇号分为两组进行,第一组为:低保家庭及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患者、四级以上残疾、军残、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1978—2014年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第二组为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上述原则,纳入摇号范畴的家庭(含单身人员进行分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采取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排序结果摇号排序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范围的依据。

摇号排序不实施轮候,一次有效。

(三)确定资格审查范围。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可提供的房源数量及摇号排序情况,按照摇号结果顺序,划出一定范围家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的候选家庭(含单身人员

摇号排序的具体规则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资格核准

(一)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网站(www.jnfg.gov.cn通告发布纳入资格审查候选家庭(含单身人员)名单。确定为资格审查的候选家庭(含单身人员),主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含市南部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对选房资格进行核准: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3.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各区(含市南部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受理,资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合格的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核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对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符合选房资格的核准意见。核准时限自区(含市南部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符合选房资格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选房资格的,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参加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配租

资格审查候选家庭(含单身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格核准,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资格核准的,原摇号排序号作废。

选房配租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布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取得选房资格家庭信息通告,并发放选房通知书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摇号排序顺序及户型配置标准,依次进行选房,签订租赁合同。选房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选房配租的具体规则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一、申请办理低收入认定

申请人按照《济南市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中办理低收入认定的相关程序,申请办理低收入认定。

二、申请受理及核准

租赁住房补贴每年度申请1次。保障家庭应于每个保障年度到期前1个月,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发票或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4.租赁住房补贴租赁房屋专用合同

5.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书面同意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资料齐全的,现场填写承诺书、授权书,并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核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补贴保障家庭。核准时限自区局提交之日起8个工作日。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在门户网站(www.jnfg.gov.cn发布取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资格家庭名单发放租赁补贴资格证

领取补贴及复核

(一)领取补贴。取得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按要求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协议的家庭可领取首个季度租赁住房补贴。补贴发放自资格审核通过当月算起

(二)复核及补贴发放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保障年度内,在下一个发放季度提前15日对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补贴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停止补贴发放并书面告知保障家庭。保障家庭住房人口、承租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户籍所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导致补贴额度调整的,需重新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按照实际情况核定发放金额并签订补贴协议;拒绝申请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的,暂停下一季度补贴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应完成当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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