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19-0063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01-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工业实体经济项目“建成即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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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和忠林书记在全市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促进经济发展,解决民营企业家在全市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提出的关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即使用的问题。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发〔2018〕2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号)要求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吸收采纳公开征求的意见后,经修改并征求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办法》审议稿。
二、起草依据
1.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2.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针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实体项目(指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及必要的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成即使用”管理办法,对监管流程进行了优化再造。
(一)关于竣工验收及备案原则。工程项目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内容,建设单位可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同一工程项目中包含若干单体工程的,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单体竣工验收、单体交付使用、单体竣工备案”的原则实施。
(二)关于交叉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可根据设计要求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安装生产设施、设备(含办公设施);确有必要的,也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同步安装;对于建筑面积较大的单层工业厂房项目,在基础验收合格后且不影响主体结构施工和主体结构验收的前提下,可提前进行室内地面工程施工。钢结构工业厂房项目,在不影响主体结构验收的前提下,可提前进行屋面板安装施工。
(三)关于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重点对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四)关于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消防部门抽验符合要求后即可交付使用。
(五)关于竣工备案的承诺制度。对工业实体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竣工备案承诺制”。对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可边投产边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机构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