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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济房政字〔2018〕41号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报送鉴定报告及开展危房复鉴工作的通知
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已向社会公布。各鉴定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56号令)等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同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鉴”的要求,为做好报告登记工作和危险房屋的复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鉴定单位对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区)内的既有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当在鉴定报告出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电子版报送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用电子邮箱:jnfwaqjdgl@163.com。《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同时,各鉴定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台账,于每月5日之前,将本单位上一月份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台账报送至上述邮箱。
二、经鉴定房屋存有危险的,应在鉴定报告中同时对房屋进行危险等级评定,并在鉴定报告结论中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评定房屋危险等级执行住建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危险等级为C或D级的),其鉴定报告及原始记录、检测数据和房屋现状照片应在报告出具当日由鉴定单位报送上述专用邮箱,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危险房屋”。
三、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复鉴,各鉴定机构应做好相应配合工作。经复鉴,确属于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或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危险房屋通知书》作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危险房屋的依据。
四、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将于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对各鉴定单位上一年度鉴定报告的报送执行情况、安全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房屋安全鉴定作业的技术管理和鉴定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等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汇总后,录入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平台,供公众选择鉴定机构时查询参考,同时作为定期更新房屋安全鉴定名录的依据。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