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19-0059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8-12-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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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过程
建设部2005年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2007年,我市制定出台了《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有效期10年。
由于检测标准、技术规范的更替,各种信息化监管手段的出现,各级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检测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等因素,《规定》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且已于2017年6月30日到期。
我委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办法,对其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了相关要求,形成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使其更能适应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新要求。
在此过程中,我委充分梳理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网络及电话咨询、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借鉴了北京、上海、江苏以及省内部分地市的先进做法,起草完成初稿。
初稿形成后,与多位工程质量检测专家进行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除书面征求了部分检测机构的意见以外,还向委相关业务处室(部门)以及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共发出《征求意见单》20余份,收回20份,形成修改意见3条,将修改意见汇总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令)
(四)《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08号令)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DB 37/T 5010-2014)
三、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本办法分为总则、检测委托与取样送检、检测机构质量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
(一)关于第四条检测机构属地管理。为贯彻中央及省、市关于重心下移、权责下放的要求,充分发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市城乡建设委2015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预拌混凝土(砂浆)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15〕2号),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因此,在本办法中第四条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的区域及属地监管范围,各负其责。
(二)关于第五条质量检测工作的分类、第六条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由于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未覆盖全部检测范围,为了更全面的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本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了检测业务的分类以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三)关于外地进济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不设门槛,外地检测机构到我市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等同本地企业管理,即外地进济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应达到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使用不可移动检测设备的,应在本市设立固定检测场所。
(四)关于信息化管理要求的相关说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技术规程》(DB37/T5032-2015)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第八条、第二十七条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检测业务的委托,检测样品见证送样、流转过程管理,检测过程及数据传递,报告发放均应在检测监督系统下进行,提高了检测真实性并便于查伪。
同时,检测机构要具备“人脸识别”系统,验证送样人、见证人身份,并与检测监督系统数据库有效连接。力学试验及地基静载试验自动采集实时上传,检测视频监控全覆盖并与监督系统联网,并明确了数据及视频信息的储存时限等内容。
(五)关于检测合同的相关说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08号令)要求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能力承揽检测业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为方便检测机构,简化流程,实现检测机构合同备案“网上办,零跑腿”,将检测合同备案方式由纸质材料、当面办理改为检测合同网上登记,检测合同变更同步网上办理。
(六)关于检测委托与取样送检的相关说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施工单位取样送检,建设(监理)单位见证过程及见证人员的有关要求,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取样人、见证人资格,试样制作“植入芯片”防伪,送检见证及检测机构应通过“人脸识别”验证身份的要求。
(七)关于检测机构人员的要求。第十九条明确了通过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共同确认人员的归属。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其中的培训可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并考核形成上岗证或授权,监督人员在监管中确认检测人员的实际能力是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应到位履职,并形成相应资料。如注册工程师应在所审核的报告中签字并加盖注册章。
(八)关于现场检测的要求。现场检测开展的计划、方案、审核由检测机构在检测监督系统中填写存档,现场检测的告知通过检测监督系统填写上传。
(九)关于监督管理相关内容的说明。明确了监督机构的监督方式、内容、措施、权限等内容。将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诚信评价写入本办法,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服务水平、信息化建设等都将影响诚信评价结果,诚信评价结果将与检测机构承揽业务、评奖等挂钩。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诚信评价办法另行发布。
(十)关于对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的说明。为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违规、虚假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令)以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08号令)规定,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对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的处理办法。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各参建单位的禁止行为与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