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45T/2018-0046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8-10-13 发布日期: 2018-10-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题: 《关于规范天然气生产集输企业向我市工业集中区等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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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天然气生产集输企业向我市工业集中区等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公用事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发布《意见》的背景及意见

解读: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营商环境,方便企业获得天然气,降低用户用气成本,我委会同发改、经信、规划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天然气生产集输企业向我市工业集中区等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该《意见》是我市对国家发改委《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217号)中提出的破除管道天然气垄断经营模式的积极回应,同时也是我市管道天然气行业管理的一次有益尝试。

二、发布《意见》的依据

解读:《意见》制定依据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217号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三、根据《意见》,什么样的项目可以使用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

解读:《意见》规定,年用气量超过5000万立方米的工业集中区、清洁化集中采暖、热电联产等各类用气项目均可以选择使用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一方面《意见》明确,允许各类用气项目使用已建供气管道提供天然气代输直供服务;

另一方面《意见》也同时明确,支持采取共同出资、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单独选址新建供气路径提供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并规定新建供气路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济南市燃气发展规划和济南市长输油气管道设施布局规划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四、根据《意见》,开展管道天然气直供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解读:《意见》规定,新建天然气直供项目(新建供气路径)需先由市城乡建设委核实项目供气规模以及与济南市燃气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即可办理立项核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其他项目建设手续。

《意见》同时规定,天然气直供项目的经营主体需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天然气直供经营活动。


原文:《关于规范天然气生产集输企业向我市工业集中区等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链接: /art/2018/10/13/art_12503_2768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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