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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征收信息

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作者: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 05- 31 浏览次数:


JNCR-2017-0420004

济更政字〔2017〕25号  

                

济南市城市更新局

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了我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企业单位对房屋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临时安置费

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逾期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四、长清区、章丘区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通知公布前已公告实施的征收(拆迁)项目,仍在自行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和本通知公布之日后新作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公布之日前已作出征收决定,尚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征收项目,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济南市城市更新局

2017年5月26日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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